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诏税强扣〔2024〕4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诏税强扣〔2024〕4号
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624572963013D):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西门街江厝寨113号翰林首府6幢D03室)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欠缴税款4,479,238.66元及相应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2月30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0166740705250313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肆佰肆拾柒万玖仟贰佰叁拾捌元陆角陆分(¥4,479,238.66)
滞 纳 金(大写):贰佰壹拾万零陆仟贰佰柒拾贰元肆角玖分(¥2,106,272.49)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陆佰伍拾捌万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壹角伍分(¥6,585,511.1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