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5-00298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009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5〕122号 | 发文日期 | 2025-06-09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5-06-14 14: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 A类
黄琼静委员:
《关于加大力度吸引海外福建籍侨青回闽投资创业的提案》(20253009号)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支持华侨回国投资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侨青回闽投资创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科技创新、投资创业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是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是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是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以及按国务院规定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等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符合相关规定的, 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三是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符合相关规定的, 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方面
一是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可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有关优惠。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按照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级税务部门不得通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我局无权制定鼓励侨青回闽投资创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优化“政策找人”工作机制,推行税费优惠免申即享,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现有的优惠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 王文礼
联系人:郑柳明
联系电话: 0591-87098396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