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4-00004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3008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4〕144号 | 发文日期 | 2024-04-30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4-05-06 16: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 A类
吴棉国委员:
《关于充分发挥侨务资源优势,推进“两国双园”快速发展的提案》 (20243008号)收悉。 现就您所提的 “参照中马 ‘两国双园’做法给予中印尼/中菲 ‘两国双园’ 同等优惠政策,参照平潭实验区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政策扶持的答复意见
我局高度重视加强对中印尼、 中菲“两国双园”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 已通过有关途径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我省的诉求。 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研究两国双园内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并争取支持。
目前, 国家已出台了许多支持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等。中印尼/中菲“两国双园”内的企业若符合条件,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国家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前,中印尼/中菲“两国双园”内的企业, 可先用好用足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和中印尼/中菲“两国双园”做大做强。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税权高度集中, 除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外, 《立法法》未授权地方政府、省以下财税部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现行优惠政策; 同时,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 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涉税建议, 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 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关心关注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余继诚
联系电话: 0591-87098273, 13600880332。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