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5-00321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71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5〕91号 | 发文日期 | 2025-04-30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5-05-09 16: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 A类
吴金程代表:
《关于在农村地区分步推广实行“全电发票”》 (第1771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刀切”的全面取消纸质发票的解释说明
2024年12月1日,数电发票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具有开具简单、传递方便、核验高效、易回溯等诸多优点,其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局在数电发票推广过程中,始终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和纳税人需求,分阶段、分区域逐步推进数电发票的应用, 并未采取“一刀切”方式取消纸质发票的开具。 即便对于已经全面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 如有需要,仍可以领取、开具纸质发票。
二、关于小额交易相关凭证的解释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现行规定,对于小额交易,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收款凭证作为交易凭据。这一措施旨在减轻小额交易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保障税收征管的合规性。
三、关于报销时发票需加盖公章的解释说明
税务局并未硬性规定财政费用报销中,发票及附件明细上需加盖公章。部分单位可能基于内部管理或风险控制的需要, 要求纸质发票及附件明细上加盖公章。 因此,建议贵方与具体的报销部门进行沟通, 明确其要求及依据, 以便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特此复函。
领导署名: 张仁杭
联系人:吴荣展
联系电话: 0591-8709825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