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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2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闽税函〔2025〕90号 发文日期 2025-04-30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2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5-09 16:0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 A

陈光顺代表:

  《关于当前福建省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部分税收问题的建议》(第1220号)收悉。我局汇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相关意见, 现答复如下:

  我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厚植绿色低碳根基, 助力全面建设美丽福建。 一是完善政策体系, 出台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文件,培育多元化回收市场主体,提升回收网络覆盖面、 回收效率。 二是创新打造循环利用“福建模式”, 印发再生纤维与制服产业协同绿色发展工作方案。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与检察系统、公安系统、高等院校等常态化开展旧制服、校服、军训服、实验服等回收活动。三是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一批回收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设备更新专项支持。

  推动实施《福建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商务〔2024〕171号),落实好税费支持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回收企业规范运营。

  一、关于回收企业的增值税进销税率差较大的解释

  陈光顺代表提到的“反向开票之后, 回收企业的增值税进销税率差达到空前的12%,维持正常经营都相当困难”。对此问题,2022年3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明确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反向开票之后,回收企业即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通过反向开票取得1%的进项发票,破解了此前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形, 进销差从13%降低到12%。

  二、关于反向开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税收问题的解释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 “自2024年4月29日起,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反向开票资格申请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 当天已经成功开票, 并不存在部分市、县受理时间不一致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还可以享受30%-100%不同退税比例的即征即退政策, 实际增值税税负率并未超过其他行业。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自然人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关于无票列支成本的解释说明

  大量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中间商未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长期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大额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 由此带来了一系列行业经营不规范问题, 制约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 “自2024年4月29日起,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建议从事废旧回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通过“反向开票”取得进项发票,解决无票列支成本问题。希望通过“反向开票”政策,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破解自然人不愿意代开发票、制约资源回收行业购进凭证取得难、行业经营不规范等问题,有效规范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特此复函。

  领导署名: 张仁杭

  联系人:吴荣展

  联系电话: 0591-8709825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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