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稽处[2023]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稽处〔2023〕5号
建宁县鑫荷汽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MA33P2F88K)
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3月9日对你公司(地址:注册登记地为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10号)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为虚假注册的空壳、走逃(失联)企业,并且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35041920001,发票号码10011615至10011639),金额合计1346460.17元,税额合计175039.83元,价税合计1521500.00元。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25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5041920001,发票号码10011615至10011639,金额合计1346460.17元,税额合计175039.83元,价税合计1521500.00元)定性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