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通知书
建税濉溪 通 〔2025〕 104 号
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 913504305709799788
事由: 责令期限改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第六十四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契税未按期进行申报,限你(单位)于5日内据实申报,补缴相应税款。
如未按期据实申报,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