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市局信息公开 > 其他公告

关于对福建南安市梦雅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9日16时4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南安市梦雅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YPKFQ0K):

    我局于2025311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528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3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528­­­­­­­­­­­­­­­­­­­­­­­­­­­­­­­­­­­­­­­­­­­­­­­­­­­­

­­­­­­­­­­­­­­­­­­­­­­­­­­­­­­­­­­­­­­­­­­­­­­­­­­­­

­­­­­­­­­­­­­­­­­­­­­­­­­­­­­­­­­­­­­­­­­­­­­­­福建南安市梦雅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YPKFQ0K

    我局于2024612日至202522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下山村68号)201811日至20243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2022-2023年度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给福建省碧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983058.56元,税额合计1557797.64元,价税合计13540856.2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2021-2022年度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东至县顺祥纺织有限公司、望江宏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244716.73元,税额合计941813.27元,价税合计818653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你公司将上述76份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219月至20228月期间认证抵扣,共抵扣税款941813.27元。

    (四)以上违法事实有南安市公安局移送的《南安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及《讯问笔录》、《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和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金额合计7244716.73元,税额合计941813.27元,价税合计8186530元;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4份,金额合计11983058.56元,税额合计1557797.64元,价税合计13540856.2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941813.2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29736.18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7841.69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1894.4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7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因我局已于20221017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392号)对你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处理,不再追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决定追缴你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1490651.77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的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以上合计追缴税费2491937.37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311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