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彭川乡(纳税人识别号:350500********8629):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稽罚〔2024〕15号)。由于你个人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稽罚〔2024〕15号
关于彭川乡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彭川乡(纳税人识别号:350500********8629):
我局依法于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11月12日对你(经营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居然之家商场)2021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所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姓名:彭川乡;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势至路**号;身份证号码:350500********8629 。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你于2021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6216*************04)收取货款后,存在部分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涉及含税金额合计762,262.51元。
你上述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已造成少缴国家税款的行为后果,少缴纳税款数额共计4,125.31元(即增值税2,149.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24元、个人所得税1,900.2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彭川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6216*************04)的资金流水。该组证据证明你于2021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含税销售收入762,262.51元。2.彭川乡在询问(调查)笔录确认的内容:一是彭川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6216*************04)为其本人在使用;二是上述个人银行账户收到“刘某某”、“骆某某”、“叶某某”等个人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汇入的款项合计762,262.51元为销售货款(含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均未申报纳税。3.你对检查认定的事实进行签字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及《陈述申辩笔录》。
三、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上述违法事实: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处所补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062.71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074.92元、城市维护建设罚款37.64元,个人所得税罚款950.1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62.71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洛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四、告知事项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对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