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丰融鞋业有限公司等3户纳税人: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纳税人名称 |
欠缴的税、费合计(元)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晋江市广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33173.94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晋税强扣〔2025〕44号
|
泉州丰融鞋业有限公司 |
157879.78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晋税强扣〔2025〕45号
|
泉州市俊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269625.24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晋税强扣〔2025〕46号
|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5〕44号
晋江市广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2DDXK41)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环村路东49号)欠缴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133,173.94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陈埭通〔2025〕21号),逾期仍未缴纳。2025年3月13日进行催告处理(晋税陈埭强催 〔2025〕11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从你(单位)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65100000008848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叁万叁仟壹佰柒拾叁元玖角肆分(¥133,173.94)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拾叁万叁仟壹佰柒拾叁元玖角肆分(¥133,173.9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5〕45号
泉州丰融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8T2FB93K)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环村路东98-1号) 欠缴2022年01月0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157879.78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陈埭通〔2025〕502号),逾期仍未缴纳。2025年3月13日进行催告处理(晋税陈埭强催 〔2025〕9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从你(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2348078849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伍万柒仟捌佰柒拾玖元柒角捌分(¥157,879.78)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拾伍万柒仟捌佰柒拾玖元柒角捌分(¥157,879.7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5〕46号
泉州市俊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N7FL26)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前进路北180号) 欠缴2021年10月0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269625.24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陈埭通〔2025〕19号),逾期仍未缴纳。2025年3月13日进行催告处理(晋税陈埭强催 〔2025〕10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从你(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9574498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拾陆万陆仟玖佰柒拾肆元壹角肆分(¥266,974.14)
滞 纳 金(大写):贰仟陆佰伍拾壹元壹角(¥2,651.1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拾陆万玖仟陆佰贰拾伍元贰角肆分(¥269,625.2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