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凤金(3503221964******17):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做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稽强催〔2025〕3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卢江、林玲 联系电话:0593-2936870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16号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稽强催〔20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6月2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宁税稽强催〔2025〕3号
严凤金(纳税人识别号:3503221964******17):
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宁税稽处〔2025〕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宁税稽罚〔202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柘荣县税务局缴纳宁税稽处〔2025〕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应缴未缴的税款133546.14元及宁税稽罚〔2025〕1号《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应缴未缴的罚款96773.08元。
2.缴纳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卢江
联系电话:0593-2936870
地址:宁德市蕉城闽东中路16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卢江,林玲(闽税稽3509190012,闽税稽3509190017)
二O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