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明耀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8RNTBHX8,法定代表人:巫梦丹):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岩税二稽强催〔2025〕2号。
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岩税二稽处〔2024〕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欠缴税费1,812,079.40元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剑辉
联系电话:13959080506
地址:龙岩市龙岩大道6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娟,李剑辉(闽税稽3508192017,闽税稽3508240006)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