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
填报单位:新罗区税务局 | 填报人:赖彦丹 | 电话:0597-2298070 | 时间:2020.12.24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府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无偿赠予不动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税务局 | 派出所或居委会 | 户口本或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
2 | 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九)(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
税务局 | 师以上政治机关 |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
3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证明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九)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税务局 |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 |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
4 |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身份证明 |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六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
税务局 | 外交部门 | 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