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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07 10:15来源:福州税务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榕税函2024〕58 

尊敬的李贵生代表: 

  《关于尽快成立民企综协办保护困境中优质民营企业家的建议 》(第155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我单位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以更大作为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赋能民企“温暖过冬”,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部门担当进取、履职尽责,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用足用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用心用情助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柔性执法“精准滴灌”,分类施策优化欠税管理 

  (一)优化执法方式 

  我市税务部门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税收支持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加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规范欠税管理 

  依法实施欠税公告和欠税信息公示,是税务部门法定职责,也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要求,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因此,需按季公开企业欠税信息。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需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正常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税收环境。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主体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纳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因此,欠税企业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助力民企“增信减负”,持续推进纳税信用建设 

  近年来,税务系统持续推进纳税信用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资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持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如您有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更具体的建议,我局将向上级机关反馈,共同助力诚信体系建设。 

  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关心,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充分发挥税费优惠政策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的积极作用,帮助民营企业对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也非常希望能继续取得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张孔院 

   人:蔡婉莹 

  联系电话:8337229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4年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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