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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颜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30日16时26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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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颜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30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130号
福州颜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4K278F):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25层08室)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已退税款28718488.01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对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28718488.01元,应当追缴已退税款28718488.01元(具体属期详见下表)。

所属期

退税额(元)

202106

355348.66

202108

1394341.87

202109

190191.15

202110

216602.63

202111

621146.23

202112

866600.53

202201

726536.3

202202

445489.74

202204

1838780.78

202205

3679597.51

202206

2099683.45

202207

192015.22

202208

2487699.06

202209

1293943.93

202210

3542135.36

202211

3676139.15

202212

5092236.44

总计

28718488.01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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