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二稽罚〔2025〕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二稽罚〔2025〕1号
福建恒越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337472425R)
经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9号厂房二栋一层133室)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你公司于2023年7月被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局已取得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证明。有关税务文书已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二)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
你公司取得陕西静闻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36120000000,发票号码:05234622,05260473,05244101,05233939,05243664,05243742,05243821,05251824,05244326,05252655,05225044,05234820,发票金额合计3151792.92元,税额合计409733.08元,价税合计3561526元 ),取得陕西静闻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36120000000,发票号码:05051489,05027682,05052770,05052859,05037896,05017804,05052240,05051590,发票金额合计1634443.03元,税额合计212477.58元,价税合计1846920.61元)。上述20份发票已证实为虚开。你公司在2023年4月对上述已证实虚开的20份发票(税额622210.66元)计入进项税额。
(三)异常上游企业及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占比较高
(四)欠税后走逃
(五)经营状态不符合常规
(六)银行流水资金往来异常
综上,对你公司2022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所开具的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6766759.42元,税额879672.11元,价税合计7646431.53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关于你公司的《走逃(失联)证明函》;
2.我局对你公司经营地址实地核查拍摄图片;
3.有关税收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结果;
4.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