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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市润联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6日11时00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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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润联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624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三稽罚告〔2025〕1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624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三稽罚告〔2025〕15

福州市润联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52FP91U: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9号1#楼312室(自贸试验区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5月23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经检查,你公司支付比例仅为26.97%,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你公司确有取得宜春德诺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宜春珠坤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宜春珠坤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电子专票、宜春皓蓝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上述发票取得出口退税,系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三目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第四类第21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703794.99元1.5倍的罚款计2555692.49元,并予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罚。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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