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帆多广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4〕5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4〕56号
福州帆多广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34584434)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仅就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红光村55号1层A2-4号店面)涉嫌取得福州正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1130发票号码01760841、01760843-01760865 发票金额:169074元 税额:28742.58元 价税合计:197816.58元)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二)无真实业务虚构进项
(三)货物进销品名不相符
(四)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
(五)隐瞒、伪造银行账号
(六)变更登记后短期内集中开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4月-9月开具的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详见附件清单),合计发票金额5962345.09元,税额986617.58元,价税合计6948962.67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存在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福州帆多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