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烨恩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0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0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206 号
福建烨恩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MA8UGM268M)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向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丹凤东路34号5幢1920室)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3〕146号),对你公司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经检查,你公司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已向我局出具关于你公司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
(二)开票IP地址、MAC码地址异常
与你公司存在MAC地址及IP地址同时与其他企业相同的情况,团伙作案迹象明显。
(三)银行账户异常
你公司银行账户开具发票金额与收款金额比对,存在明显异常。取得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比对,存在明显异常。且存在大额资金快进快出的异常情况。
(四)产品数量异常
你公司取得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的加工产品数量与向下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的销售产品数量存在巨大差异。
(五)购进原材料数量与运输数量异常
你公司购进“液体石蜡”进项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与运输“液体石蜡”运输发票显示的运输数量,存在巨大差异。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从你公司走逃失联、开票IP地址、MAC码地址异常、银行账户异常、运输起止地点异常、购进原材料数量与运输数量异常等情况分析,可判定你公司是为了虚开发票为目的设立的,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福建烨恩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所开具10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98583196.90元,税额12815815.70元,价税合计111399012.6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福建烨恩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所取得上游9家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65份,合计发票金额96147106.15元,税额12486782.54元,价税合计108633888.6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详见附件2)。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1.福建烨恩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清单
2.福建烨恩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