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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7日09时1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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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规定,一、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但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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